10月27日,教育部網(wǎng)站發(fā)布《教育部關于同意安徽建筑大學城市建設學院變更舉辦者之一的批復》。
《批復》提到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《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》(教育部令第26號)等有關規(guī)定,經(jīng)研究,現(xiàn)就有關事項批復如下:同意安徽建筑大學城市建設學院舉辦者之一由“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”變更為“安徽省長江教育投資有限責任公司”;安徽省教育廳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務職責,指導安徽省長江教育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切實履行舉辦者義務,加大辦學投入,改善辦學條件,提高辦學質(zhì)量,推動安徽建筑大學城市建設學院順利轉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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